发布时间:2024-11-19 05:27:01 来源: sp20241119
央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周益帆)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此前中国之声持续关注了演唱会“柱子票”一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5月,有不少观众投诉,花费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购买的某明星上海演唱会门票,实际演出时,现场视线被遮挡、音响效果也差,“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演唱会,让观众的体验感大打折扣。
在沟通中,因不满主办方给出的调解方案,李某等9名消费者将主办方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主张“退一赔三”。今年6月,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方的行为未构成欺诈,但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退还原告票款。此后,7名原告选择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依据是什么?对相关案件,上海市消保委方面又有怎样的消费建议?
此前,因在观看某明星演唱会时,发现视野被舞台四周搭建的承重柱遮挡,9名消费者将演唱会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今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方的行为未构成欺诈,但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退还原告票款。这9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获判后,其中7名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代理律师张玉霞表示:“二审的结果是维持一审的判决,认为对方的行为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仍然认为是瑕疵违约,所以还是维持了阶梯式赔付。这个案子,消费者上诉也好,我们继续代理上诉也好,就是想明确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从一审到二审,该案件主要围绕着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演唱会主办方也就是案件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一审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从原告的举证角度来看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属于瑕疵履约。
案件主审法官介绍:“本院认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表示。本案中,从原告的举证角度来看,难以达到上述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争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观看视线受到承重柱的明显遮挡,该遮挡情况显然已经超出原告可预见的范围,导致观看体验未达到普通观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消费者们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查明主办方关于这场演唱会舞台的“柱子”设计方案究竟是在什么时候确定的。如此,才能进一步认定欺诈的程度。
消费者李女士说:“我们也知道二审改判的概率会很小,但二审的主要目的其实就是想要搞清楚主办方到底是什么时候确定‘柱子’设计方案的。因为他们一直在说,演出前没几天才知道这个东西,我们不太能够理解。这样一个大型活动,必须有设计图,去准备物料和设备,这是需要时间的。”
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合同缔结时的情况来看,上诉人在购票时没有被分配到具体的座位号,且当时现场的舞台还未搭建,难以知晓上诉人所购座位观看视线被承重柱遮挡的情况。因此,关于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方面,法院认为,消费者现场观看体验确实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难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构成履行瑕疵的违约。
原告代理律师张玉霞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类案件的举证过程中,消费者确实处于劣势,需要进一步建立明确的票务纠纷解决的指引或规则。
张玉霞说:“我们主张对方如果早已提前知晓了这一情况,至少在出票的时候就应当通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有一个选择权。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我们当时预判大概率会维持原判,我们只是想再争取看看,是不是能够在事实认定上面,有一些新的突破,或者是能够推动一些规则的建立,我们也是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我们希望消保委能够作为一个牵头单位,后续对于像这样的票务纠纷能不能去牵头进行指引。”
该案涉及的演唱会票价有699元、999元、1299元三档,退票比例分别是60%、65%和70%,为系列案件判决中的最高退票比例。消费者李女士说,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已明确了退票时间。“关于退款,对方在24日联系过我们,说是会有三到五个工作日,然后退款给我们。我们觉得维权意义大于个人实际的收益,这提示很多消费者在看演唱会的时候,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
上海市消保委一直在关注演唱会“柱子票”的消费纠纷。对于二审结果,消保委方面持何种观点?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表示:“2023年,我们收到了超过一万件演唱会消费者的投诉。在支持诉讼过程当中,我们也认为主办方有违约情况。按照什么比例来退,能够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在之前的消费投诉调解当中,这也是困扰我们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我们觉得,这样的判决一方面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演唱会的此类消费争议制定了非常明确的规则。”
上海市消保委还针对演唱会退票规则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在25日发布消保委观点,希望借此推动消费规则的建立与明确。唐健盛说,与其他观演门票相比,演唱会门票在强制实名购票制度下,既不可转让、也不能赠与。这意味着,一旦消费者计划有变,退票就成了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但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渠道、各地方退票比例不一。
唐健盛表示:“演唱会的消费者买票实际上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官方指定的票务平台。还有就是第三方的票务平台。官方指定的票务平台的退票规则因地而异。比如,同样一位明星的巡回演唱会,在上海的退票手续费分两档,是0.6%跟20.6%;在济南,就分为三档,0%、30%和50%。在西安,就有0%、20%、30%和50%四档,当然每一档的周期不一样。各个地方虽然自己统一,但是每个地方之间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方销售渠道的退票规则,又与当地官方渠道统一的规则不一样。唐健盛认为,这些差异既让消费者感到困惑,也不利于文娱产业的长远发展。
唐健盛说:“第三方的票务平台的退票规则,由于其票源不同,基于官方渠道的退票规则的基础,又出现了很多变化,所以消费者完全搞不清楚到底哪个是对的,其实这造成了纠纷的多发。我们呼吁退票规则应该更清晰、更明确,也希望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央广网)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