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可以履行哪些办案职权?最高检新规予以明确

发布时间:2024-11-18 11:22:00 来源: sp20241118

   中新网 7月24日电 最高检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新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可以履行哪些办案职权?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为了规范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决定案件的范围,新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原则上,除了前述检委会、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可以由检察官(或办案组)决定。

  由于检察官办案职权比较多,《若干意见》仅列举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类职权,比如,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审查案件材料;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等等。

  同时,还赋予省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制定权。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实践中,检察官“职权范围”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诉讼规则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若干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这样既能保证检察官履职的规范性,也能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