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20:16:24 来源: sp20241118
6月1日起,《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条例》明确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介绍。
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条例》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力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
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条例》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这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
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出台《条例》,建立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长效投入制度体系,有利于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全力保护绿水青山。《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也能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说。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4日 11 版)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