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7:17:17 来源: sp20241114
中新网 重庆5月30日电 (记者 钟旖)记者30日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联合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该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
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人员目前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不低于每月2100元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每人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结束留用的,与基地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未留用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见习基地备案条件,延续了原有补贴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为1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完) 【编辑:邵婉云】